详述拖欠工程款纠纷应处理的办法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4-11-24 03:53) 点击:358 |
某工程队挂靠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项工程。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拖延工程款。工程队以建筑公司的名义起诉发包方请求支付工程款胜诉,但适逢建筑公司濒临破产,监管帐号停用等原因,工程款不能顺利执行。此案处理不当,工程队对建筑公司的债权可能沦为破产债权。工程队起诉建筑公司给付工程款,诉讼过程中双方调解,约定建筑公司以对发包方享有的债权冲抵所负的工程队的债务,工程队再申请执行发包方的债权。以发包方为第三人起诉建筑公司,确认该债权大部分属工程队所有,这真的可行吗?现提出两点疑问: 1、债权是相对权,一旦确定,其权利的对象是确定的。建筑公司起诉发包方胜诉,合同之债转为法定之债,债权人是建筑公司,债务人是发包方,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是债权人建筑公司无疑。在实体法律关系中,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。如果判决建筑公司对发包方的债权的大部分属于工程队,则属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,但法律关系主体变更的事由却没有现在这样的情形。这样的案例也从未见过。 2、从民事诉诉讼法的角度考虑,确认债权份额的比例而提起诉讼,此诉讼的性质是确认之诉还是给付之诉?债权债务关系之诉必定是给付之诉,确认债权的真实含义仍然是债务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,这与请求给付工程款有什么区别?这实在很难辨析清楚。 3、工程队与建筑公司是另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。工程队以建筑公司为被告起诉支付工程款,可以得到的判决结果要么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,要么驳回工程队的诉讼请求,不可能判决支持工程队对建筑公司享有的债权占大部分的份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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